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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谢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孙某身心受损。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后孙某以谢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依据协议条款及法律规定,起诉要求谢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谢某辩称暴力行为轻微且已获谅解,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与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孙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谢某实施暴力的事实。谢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过错程度及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力求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承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同意向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事项按原离婚协议执行。本案以调解书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情况下,结合家庭暴力证据,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同时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