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张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022年,博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私下转账方式,将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出售所得款项约300万元隐匿并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博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隐匿财产,并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张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请求判令张某某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张某某辩称该款项用于家庭大额支出,但未能提供有效凭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及两名知情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张某某仅口头抗辩,未提交实质性反证。法院重点围绕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行为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款项去向及过错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300万元款项分割的约定;二、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博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210万元(即该笔款项的70%),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中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强化了《民法典》第1092条的适用。裁判启示在于,恶意转移财产不仅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还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事由,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保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