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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张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就子女抚养权变更及探视权执行产生争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张某直接抚养,郭某享有每周探视权。然而,张某以郭某工作繁忙为由,长期阻挠郭某行使探视权,导致郭某无法履行父亲职责。郭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探视权具体行使方式并责令张某配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与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双方沟通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阻挠探视的行为。被告张某提交了工作考勤表,辩称因工作原因无法配合探视,但未提供实质性的反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实了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及被告行为的持续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事纠纷的柔性处理原则。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探视权的争议中,若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化解矛盾,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准许撤诉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