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马某某直接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马某某以高某某工作繁忙、居住环境不稳定为由,长期拒绝高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阻挠其与孩子联系。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方式,并主张马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的探望条款解释及实际履行障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多次无理拒绝探望;被告马某某则提交了孩子近期体检报告及学校表现证明,辩称原告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围绕探望权的具体执行细节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高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的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原告可接孩子共同生活,周日傍晚前送回被告住处;二、原告高某某每年寒暑假可连续探望孩子十五天,具体起止时间由双方提前协商确定;三、被告马某某应配合原告行使上述探望权,不得无故阻挠。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探望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障父母探望权的同时,必须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裁判核心。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有助于减少执行争议,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