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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双方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债务由经营方高某独自承担”。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高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起诉于某,要求追偿其应承担的一半债务。于某抗辩称,协议中的“经营方”指法定代表人,而高某仅为股东,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条款无效或解释存在歧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解释及内部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主张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由其独自承担。于某提交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审计报告,申请对“经营方”含义进行司法鉴定,并主张债务实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证据链完整性,确认一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边界。即便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外仍需连带清偿。对内追偿时,需严格审查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债务用途,防止通过离婚协议恶意逃避债务或不当转嫁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