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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郭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中国籍)与郭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蒋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蒋某以郭某未按约定支付高额教育及医疗专项费用为由提起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必要教育及医疗费用”条款的解释。郭某主张该条款仅指公立学校基础费用,拒绝承担私立学校学费及大额商业保险费用;蒋某则认为应涵盖子女成长所需的合理高端教育及医疗支出。因涉及涉外因素及条款语义模糊,双方对协议真实意思表示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协议条款解释存在争议,遂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婚姻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过往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等书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质证与意见交换,重点厘清“必要”一词在涉外家庭财产约定中的具体内涵,力求在尊重契约自由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不变;2. 郭某同意承担子女就读私立学校产生的学费及合理课外辅导费用,标准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凭有效票据结算;3. 郭某同意为子女购买涵盖重大疾病及意外事故的商业保险,保费由双方各承担50%;4. 双方确认除上述新增约定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互不追究既往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结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对“必要费用”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既维护了契约严肃性,又保障了子女权益,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中协议条款的精细化解释提供了参考范本。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