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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后因高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协议效力。然而,高某某未按协议履行房产过户及抚养费支付义务。江某某遂以离婚协议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高某某辩称家暴情节严重,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江某某存在过错,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在存在家暴背景下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围绕“视听资料”这一关键证据形式展开质证。江某某提交了记录高某某实施家暴过程的视频文件,主张该情节影响协议公平性;高某某则对视频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结合离婚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协议效力及履行义务进行书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中,若前案已对家暴事实及协议效力作出认定,当事人不得仅以家暴为由随意否定已生效的财产分割条款。书面审理在事实无争议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平衡,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