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韩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韩某净身出户以转移资产。离婚后,陆某发现韩某并未真正履行离婚协议,且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陆某遂以韩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韩某辩称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应属无效,且陆某在离婚时未主张赔偿,现起诉缺乏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能否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主张损害赔偿,以及该主张是否受离婚协议约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后转入相关程序,但鉴于涉及实体权利确认,实际通过书面审理方式结案。陆某提交了一段韩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证明韩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韩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双方离婚系为逃债,离婚协议已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终局性安排,陆某无权再行主张。法院经书面审查,重点核实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并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实质内容。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法律风险的复杂性。虽原告撤诉,但司法实践明确:形式上的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假离婚”为由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同时,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离婚时未主张损害赔偿的,离婚后仍可单独起诉,但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