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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朱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陆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隐蔽转账方式,恶意隐匿、转移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朱某辩称协议已履行完毕,拒绝配合。陆某申请对朱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司法审计,以查明资金流向及隐匿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再审/申诉程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中,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明细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朱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朱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鉴定结论的关联性,围绕财产隐匿事实进行书面质证与审查。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的原则。虽涉及财产隐匿转移这一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但原告在审理阶段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不得滥用诉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