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江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存款及理财产品归女方所有”,但未列明具体账户。离婚后,朱某发现江某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内有大额资金,主张该款项属于协议约定的“理财产品”范畴,应归其所有。江某辩称该账户资金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及婚后工资结余,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共同财产范围,拒绝交付。双方协商未果,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笔款项归属并判令江某支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条款的解释范围,涉及对“理财产品”一词的语义界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探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被告江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及理财持仓截图作为主要书证,证明涉案资金的存在及性质。被告江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工资发放记录,主张涉案资金为个人财产。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及缔约背景,要求双方就“理财产品”的具体指向进行举证说明。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江某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万元归原告朱某所有;二、被告江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上述款项;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在条款含义不明时,结合缔约背景、财产性质及公平原则,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防止一方利用模糊条款隐匿或侵占共同财产,对规范离婚协议起草及后续纠纷处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