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并于国内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离婚后半年,曹某某发现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持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时披露。曹某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存在隐匿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陈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分割,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房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境外房产登记证明及翻译件等物证、书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曹某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的权属证书及翻译公证材料,证明该房产购于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某则提交了婚前资金流水及婚前购房合同,主张其为个人财产。双方未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法院仅对书面证据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隐匿财产认定的复杂性。原告在二审阶段主动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权衡诉讼成本、证据效力及执行难度后的理性选择,也提示离婚当事人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