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原系夫妻,黄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2023年,何某某发现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何某某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分割。黄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何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被告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鉴定意见,主张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原告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请求驳回起诉。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婚姻关系的重合度及原告是否确实不知情。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黄某某所有;被告黄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涉及军人婚姻,亦需依法保障非军人方的财产权益。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司法理念,对类似遗漏财产分割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