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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周某,存款平分。2023年,陆某发现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开设账户并持有大量外币理财及股票,该部分资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或分割。陆某主张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某故意隐瞒导致遗漏,要求重新分割。周某辩称该资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就所有财产达成“一次性了结”条款。双方就资产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重大争议,协商无果,陆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涉外因素及事实认定复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陆某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证券账户对账单及公证认证文件作为书证,证明资产存在及形成时间;周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资金流向证明。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产形成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境外账户内截至离婚登记日的本金及收益共计人民币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周某同意向陆某支付上述款项的一半,即2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隐匿境外财产的法律后果,强调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不能对抗对未披露重大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对于涉及跨境资产的家事案件,提示当事人应全面披露财产,否则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风险,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