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2年,王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房产。王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且隐匿财产,请求重新分割该房产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李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且否认家暴事实,认为王某诉求无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及家暴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报警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隐匿财产及实施家暴的事实。被告李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王某分得该房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及存在家暴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及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对电子数据的采信标准及家暴事实的认定规则,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化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