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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焦某名下某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2023年,韩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存款线索,遂起诉要求分割。焦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故拒绝分割。韩某主张该存款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焦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对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并主张焦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存款”条款的解释及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韩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并申请对存款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笔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焦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条款已涵盖所有存款。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概括性条款与具体遗漏财产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恶意隐匿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焦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某支付该笔存款总额的60%作为分割款;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便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若一方能证明特定存款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被明确排除,仍属共同财产。同时,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高效解纷的价值导向,避免了因过度追究过错导致矛盾激化。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