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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董某在整理杨某遗留物品时,发现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个人账户隐匿了一笔大额定期存款及对应的理财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鉴于董某当时处于哺乳期,未及时发现该财产。董某遂起诉要求对该笔遗漏财产进行分割。杨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资金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是否构成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转账记录及理财合同等电子数据,证明该笔资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并持续存在。杨某虽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该财产的性质及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董某的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杨某向董某支付涉案遗漏财产的一半款项;三、驳回被上诉人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曾签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协议,若一方存在故意隐匿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认定隐匿事实中发挥核心作用,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