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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冯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冯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孙某及子女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离婚后,冯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亦未按期支付剩余补偿款。孙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履行障碍的认定。冯某辩称房屋抵押未经其同意无法过户,且孙某存在过错,故拒绝履行。法院需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明及催告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冯某违约事实。冯某提交了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主张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客观上无法履行过户义务。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可能性展开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查明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孙某关于冯某支付剩余补偿款的诉请,冯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孙某要求直接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请,责令冯某在解除房屋抵押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存在抵押等履行障碍,也不免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裁判启示在于,对于附条件或存在履行障碍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可判令当事人先消除障碍再履行,平衡了双方权益,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