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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黄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黄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朱某所有,债务由黄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朱某未实际取得财产控制权。债权人发现该财产转移行为后,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朱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财产分割合法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的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变更记录、双方离婚后的共同生活照片及聊天记录等书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财产未实际交付。被告黄某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主张离婚效力不可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结合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朱某与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车辆归朱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朱某与黄某共同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旨在逃避债务,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诚信基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