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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孙某某发现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辆高档轿车,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马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隐匿争议。孙某某主张该车辆系马某某擅自转移,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且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马某某辩称车辆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双方离婚时已口头约定归其所有,拒绝分割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车辆系婚后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被告马某某提交了车辆行驶证及离婚协议复印件,试图证明车辆权属及分割合意。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车辆价值评估及子女探望权达成初步意向,但因损害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入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孙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时的救济途径及诉权处分原则。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明确了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对规范离婚财产分割及保护弱势方权益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