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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高某某在整理前夫遗物时,发现马某某名下有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经查,该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马某某个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房产进行分割。马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继承行为发生在婚前或遗嘱明确指定归其个人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购房付款凭证,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被告马某某提交了继承公证书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房产来源为个人继承。法院重点审查了购房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以及继承发生的具体时间节点,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某市的房产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高某某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归被告马某某所有,被告马某某向原告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边界,即该条款不能对抗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时遗漏的财产,当事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分割。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财产来源与取得时间,平衡了双方权益,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尊重与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