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刘某发现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其亲属,且未将该笔款项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刘某认为谭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经多次协商无果,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对应的财产价值及相应收益,主张谭某因过错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刘某提交了商铺转让合同、银行流水及评估报告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谭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谭某辩称转让系正常商业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及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少分或不分”原则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下的适用。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查明事实并重的司法理念,对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