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焦某某名下某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2023年,曾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存款线索,遂起诉要求分割。焦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曾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系自愿放弃。曾某某则主张该存款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遗漏导致其权益受损。双方对存款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产生重大争议,案件核心在于界定离婚时未分割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存款存在及协议未涵盖该财产。焦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曾某某在离婚谈判期间已知悉该账户情况,主张其放弃分割。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完整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最终认定该存款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在协议中处理。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焦某某名下某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人民币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焦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该款项的一半,即25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通过二审调解结案,高效解决了因信息不对称或协议疏漏引发的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财产公平分割的保护,也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梳理财产,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