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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冯某某在整理吴某某遗留物品时,发现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冯某某认为该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吴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借款购买,且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仅为借名,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产性质及价值认定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该遗漏财产是否属于离婚协议未涵盖的共同财产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主张该房产为遗漏共同财产。被告吴某某提交了借名买房协议及第三方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房产归属。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该房产在离婚时的市场价值及权属状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冯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对涉案房产价值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三、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法院通过鉴定意见准确认定财产性质,平衡了双方权益,为类似“借名买房”或隐匿财产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