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离婚后不久,博某某发现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台高价值古董手表,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鉴于博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为保护妇女及婴儿合法权益,博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被告蒋某某辩称该手表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来源及购买时间,且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性质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与线上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购买发票及鉴定报告作为视听资料之外的关键书证,被告则提交了部分聊天记录试图证明手表归属。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古董手表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蒋某某同意将手表所有权归原告博某某所有,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遗漏共同财产,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