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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并约定乙需在离婚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子女国籍变更及出境手续。双方经民政局登记离婚。然而,乙未按约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子女无法顺利变更国籍并滞留境内,严重影响子女受教育权及甲的探视权。甲多次协商无果,遂以乙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协议中关于子女身份事务的协助义务,并主张因协议部分未履行,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履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申诉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双方签署的书面离婚协议、民政局离婚登记证明、以及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软件往来关于子女国籍变更事宜的电子数据记录。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上述电子数据以证明被告乙存在消极不作为及违约事实,被告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协议效力提出抗辩。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协议部分未履行但尚未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婚姻基础完全丧失的情况下,法院准许撤诉,提示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协商或另行提起违约之诉解决具体义务履行问题,而非直接挑战离婚登记的效力,有助于维护身份关系的稳定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