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吴某发现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吴某此前并不知情。吴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商铺,并要求赵某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赵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拒绝分割。双方对商铺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吴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银行流水及双方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未在离婚时分割。赵某则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转账记录进行质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商铺现值进行评估。双方围绕商铺权属及是否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对该商铺进行分割,鉴于赵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商铺归赵某所有,赵某向吴某支付商铺评估价值百分之六十的折价款;三、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行为将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严厉法律后果,有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