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遗漏财产与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2023年,张某发现离婚协议遗漏了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及一笔以李某名义所负、实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巨额债务。张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确认债务分担比例。李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债务为其个人经营所致,拒绝承担。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与债务承担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房产为婚后购买且债务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李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个人经营合同,主张房产归属及个人债务性质。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书面质证,法院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或债务时的救济途径,同时也展示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自愿撤诉的程序后果。对于涉军婚姻及复杂债务认定,当事人应充分举证,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依法裁定准许撤诉,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