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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博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商铺登记在周某某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博某某认为周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与本案无关,拒绝分割。双方对商铺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记录以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物证和书证,证明商铺购买时间与资金来源。被告周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商铺装修发票,试图证明其个人财产属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博某某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涉案商铺归被告周某某所有,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若存在恶意隐匿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与产权登记时间,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