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主张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离婚时遗漏了沈某某继承其父母的一笔遗产,要求重新分割。曾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家暴事实,并申请调取沈某某亲属的继承公证档案。沈某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所谓“遗漏财产”实为曾某某个人婚前财产,不存在遗漏情形,家暴指控亦无充分证据支持。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家暴事实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及公证文书,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家暴证据的采信标准以及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展开辩论。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因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不足;被告提供的公证文件显示该笔款项确属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放弃对该类潜在权益的主张。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约束力,强调了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的审慎义务。同时,对于离婚后发现所谓“遗漏财产”的主张,法院严格审查财产性质及协议约定,防止滥用诉权,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