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但未提及郭某名下某私募基金份额。2023年,蒋某发现该基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巨额收益,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郭某辩称该基金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应归个人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私募基金及其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时未分割的遗漏财产如何处理。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权安排,双方对子女利益高度关注,且涉及金融资产鉴定,隐私性较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蒋某申请对涉案私募基金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净值变化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银行流水及基金合同作为证据。郭某对审计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原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信。双方围绕基金性质及收益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私募基金收益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人民币50万元,由郭某向蒋某支付25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遗漏财产;未成年子女由蒋某抚养,郭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并按时支付抚养费。双方同意不公开本案调解书内容,以维护家庭隐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金融资产收益性质的认定。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未成年子女及家庭隐私的负面影响,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隐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