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曾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曾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曾某名下房产归于某所有,但曾某以“该房产涉及其父母遗产继承份额未析分”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于某主张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曾某应履行协助义务;曾某抗辩称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且因涉家庭暴力导致其被迫签署,请求重新解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的解释,以及是否因家暴影响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及家暴报警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曾某提交遗产继承相关文件及心理咨询记录,主张条款解释争议及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文义解释及效力瑕疵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条款有效,曾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驳回曾某关于协议无效或重新解释的抗辩请求。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原则,强调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即便存在家暴情节,若未导致协议无效,仍应依约履行。对涉继承争议的房产,协议约定优先,继承人不得以内部继承纠纷对抗配偶的物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