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谭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赵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谭某某于一年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然而,谭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拒绝配合过户。赵某某遂以离婚协议违约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庭审中,赵某某提交了谭某某施暴的录音录像及报警记录,证明其曾遭受家暴,并以此作为主张高额赔偿及对方违约恶意的依据。谭某某辩称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离婚调解书、银行催款记录以及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视听资料(录音、视频)和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被告谭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核实,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违约事实的成立与否。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倾向。在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中,若原告发现被告存在转移财产或恶意违约迹象,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调整诉讼策略更为关键。同时,视听资料作为家暴证据的采信标准需严格把握,确保证据链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