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杨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张某某发现杨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张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未考虑暴力因素,显失公平,且杨某某的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杨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不影响抚养能力,且张某某长期未尽探望义务,变更抚养权不符合孩子最大利益。双方对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家庭暴力对抚养权的影响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家庭暴力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被告杨某某提交了社区调解记录及孩子日常起居照片,主张其具备良好抚养条件且原告证据不足。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与抚养权变更的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已明确抚养权归属的情况下,仅凭单方主张的家庭暴力情节,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或导致原抚养方丧失抚养能力,法院倾向于维持既有抚养安排,以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