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曹某某与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曹某某与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于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在曹某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转账给第三者,且拒绝履行家庭义务。双方协议离婚时,曹某某主张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方赔偿”的条款及法律规定,请求于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于某某辩称协议条款模糊,且曹某某对矛盾激化亦有责任,拒绝赔偿。因对协议条款解释及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曹某某提起诉讼,后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离婚协议作为书证,证明于某某的过错行为及财产转移事实。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中“适当补偿”并非“损害赔偿”,且主张曹某某未尽到夫妻扶助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赔偿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于某某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曹某某部分诉讼请求,判令于某某向曹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一方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转移财产,即便协议约定不明,法院仍可依据法定过错原则支持部分损害赔偿,体现了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司法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