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冯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子。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家庭房产归女方,男方配合过户,女方补偿男方50万元”。离婚后,冯某某发现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20万元的共同存款。冯某某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存款,并主张原协议中“房产归女方”条款因显失公平应撤销。周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冯某某处于哺乳期,应照顾女方权益,拒绝重新分割。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隐瞒财产的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孕期检查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存在隐瞒财产及自身处于哺乳期。周某某提交了房产评估报告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公平合理。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主要围绕条款解释及法律适用展开辩论。法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需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女方所有的条款;二、周某某与冯某某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及隐瞒的20万元存款;三、驳回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特别是涉及隐瞒共同财产时,原协议相关条款可被撤销。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财产分割中予以适当照顾,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