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周某某主张其探望权受阻,且认为协议中“每月支付抚养费”未明确支付日期,导致其无法按时履行,进而引发争议。李某某则主张周某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探望时干扰孩子生活。双方对协议条款中“每月”的具体履行时间及探望权行使细节存在重大分歧,协商无果后,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抚养费支付期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书》的文本解释及实际履行情况展开辩论。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曾尝试支付但被告拒绝接收,并申请对协议中“每月”一词在家庭法语境下的通常理解进行司法鉴定,以佐证其非恶意拖欠。被告提交孩子学校考勤记录及邻居证言,证明原告探望行为确实对孩子造成困扰。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歧义性及双方后续行为对合同解释的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每月支付抚养费”理解为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费用;二、原告周某某享有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李某某应予配合,不得无故阻挠;三、双方确认此前抚养费支付争议互不追究,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新约定履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通过调解厘清了“每月”支付的具体时间节点及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合,为类似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