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吴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曾某某所有,但吴某某保留居住权至再婚。离婚后,曾某某发现吴某某长期与他人同居,且该房产内藏有吴某某前夫遗留的贵重首饰(物证),吴某某主张该首饰为个人遗产,拒绝交付。曾某某认为吴某某违反公序良俗及协议精神,诉请确认首饰归其所有并排除吴某某居住权。案件涉及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继承析产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权益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吴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及首饰购买凭证(物证);吴某某提交前夫遗嘱复印件及居住现状证明。双方围绕协议中“居住权”与“财产归属”的界限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房产归曾某某所有,吴某某在三个月内搬离;吴某某同意将争议首饰交付曾某某,曾某某补偿吴某某人民币五万元。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居住权与财产所有权的边界,强调在涉及家庭暴力及违背公序良俗情形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同时展示了司法实践中通过调解平衡继承权与协议约定冲突的典型路径,具有家事审判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