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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诉讼中,李某发现王某在协议签署后、离婚登记前,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小额转账方式,将多处银行账户资金转移至其亲属名下,涉嫌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主张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多分得份额。王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拒绝承认隐匿行为。双方就财产流向及性质产生重大争议,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虽经诉前调解未果,但进入正式审判阶段。原告李某提交主要证据为银行流水明细及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王某在离婚冷静期内的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被告王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转移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组织双方对视听资料中的关键对话进行质证,查明王某无法合理解释巨额资金去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原告李某分得该部分财产的70%,被告王某分得30%;三、子女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至登记前,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视听资料与银行流水形成证据链,认定恶意转移行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涉财产隐匿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