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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需支付麻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协议生效后,朱某以麻某存在过错为由拒绝履行。麻某遂起诉,主张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法定过错。朱某抗辩称麻某亦有过错,且赔偿金额过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责任,涉及过错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朱某违约及过错事实。朱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对麻某提交的录音证据真实性进行鉴定,并主张麻某存在家暴行为。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过错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与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三、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诉性与履行标准,体现了法院在平衡双方过错程度基础上,对无过错方权益的适度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违约与过错认定的裁判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