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邓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邓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邓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赵某某所有,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部分条款无效。赵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邓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生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双方对子女随哪方生活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家庭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恶意串通行为;邓某某则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离婚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转移的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部分无效;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处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向邓某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未成年子女由邓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子女十八周岁;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厘清“假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边界。法院透过形式上的离婚登记,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约定无效,同时兼顾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通过调解平衡各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隐私保护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