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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蒋某在整理彭某遗留物品时,发现一处登记在彭某名下的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蒋某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彭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蒋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主张分割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遗漏房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的间接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蒋某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权属证明及离婚协议原件,并申请对房产当前市场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该房产现值。彭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试图证明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在二审阶段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自行解决争议的趋势,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全面梳理财产,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