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郭某怀孕。双方于2023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刘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郭某承担连带责任,郭某履行后向刘某追偿。刘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共同债务由刘某承担”条款存在歧义,认为仅指对外清偿责任,郭某仍应承担内部份额。郭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刘某曾承诺全额承担且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且涉及女方孕期及哺乳期后的债务清算问题,双方对条款真实意思表示及内部追偿权范围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离婚协议原件、微信沟通记录及银行流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核实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未进行开庭庭审,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通过书面审理程序高效处理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对类似涉孕期债务清算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