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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何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何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陈某某所有,债务由何某某独自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婚后陈某某处于哺乳期,双方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陈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何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双方共同居住证明及哺乳期医学证明;被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证及债务清偿承诺书。双方围绕“假离婚”的主观故意及财产转移的恶意进行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何某某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同时,在财产分割中充分考虑哺乳期妇女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弱者保护的价值导向,对遏制借离婚逃债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