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在女方处于哺乳期期间,高某某长期对博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高某某需支付博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劳动补偿共计五十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高某某在协议签署后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且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博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其在离婚损害赔偿框架下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及哺乳期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博某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高某某的暴力行为及过错事实;同时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及银行流水,证明协议未履行及财产隐匿情况。高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促成和解,但因高某某态度消极,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及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共计三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损害赔偿及补偿条款后,一方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法院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背景下,结合视听证据认定过错方责任,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倾斜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