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高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但需提前三日通知麻某。离婚后,高某多次未按约定时间探视,且擅自将孩子带离居住地长达两周,期间未告知麻某去向,严重干扰孩子正常生活与学习。麻某认为高某行为违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的具体安排,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履行协议并赔偿精神损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高某探视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适宜继续由其直接探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麻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及学校考勤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高某擅自带走孩子及未提前通知的事实。被告高某辩称系因孩子自愿跟随其生活,且双方曾口头协商变更探视方式。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组织双方沟通,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麻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重视。虽然原告撤诉,但法院在审理中强调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阻碍。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