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董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董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董某全额承担,蒋某无需分担。2022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一笔用于家庭装修的借款,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蒋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董某追偿。董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蒋某个人挥霍所致,且蒋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存在剪辑嫌疑,拒绝承担最终清偿责任。双方因协议条款解释及债务性质认定产生争议,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董某承担全部债务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离婚协议及双方往来的视听资料,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债权人判决书及履行凭证,并附有一段双方协商债务承担的录音。被告董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债务非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法院经审核书面材料,对证据效力及协议条款含义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的区分。虽然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原告在对外清偿后享有追偿权,但需通过诉讼或协商明确内部责任。原告撤诉可能源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