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张某,存款平分。2023年,张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李某婚前持有的某科技公司原始股权凭证,该股权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且李某在离婚期间刻意隐匿该财产线索,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该股权价值巨大,属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李某辩称该股权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隐匿股权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原告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股权登记信息、离婚协议原件、李某隐匿财产的初步线索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等物证与书证。被告虽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但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离婚协议中完全遗漏该重大资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涉案科技公司股权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即使离婚协议已签署,若一方存在恶意隐匿重大财产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力维护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