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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谭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谭某净身出户并将全部房产、车辆及存款转移至杨某名下,杨某独自承担所有债务。后债权人主张该行为损害其债权,诉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双方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形成时间高度重合,且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被告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自愿履行离婚约定。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关于“暂时离婚”的沟通记录,认定其具有逃避债务的共同故意。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车辆及存款归杨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涉案财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状态,用于清偿对外债务;三、未成年子女由谭某直接抚养,杨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四、双方配合办理相关财产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逃避法定债务。同时,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