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赵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赵某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将共有房产过户至徐某某名下。徐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对“抚养费支付”与“房产过户”是否属于同一执行标的存在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徐某某主张赵某某违约严重,要求强制履行;赵某某辩称因经济困难暂无法履行,且认为房产过户争议需另案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定。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显示赵某某未按时转账记录)及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中赵某某承认未过户事实)。赵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情况说明,主张履行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执行依据的明确性,确认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具备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边界。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权属不清的房产过户,若协议约定不明或存在履行障碍,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强制处置,应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确权后执行,以平衡执行效率与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