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上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过户,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50万元。协议中关于“补偿款支付期限”的表述为“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尽快支付”。后因被告拒绝配合过户并主张该款项为无期限赠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债务并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长期居住海外,且协议条款存在“尽快”这一模糊表述,引发对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解释标准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鉴于被告身处境外且双方对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婚姻登记记录及催告被告履行义务的邮件往来记录作为主要书证。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的文义解释。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原告所有及被告配合过户的条款有效;认定“尽快支付”应解释为合理期限,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补偿款50万元;驳回原告关于支付逾期利息及其他额外赔偿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合同目的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履行期限。对于“尽快”等不确定概念,司法实践倾向于推定为合理期限,既保护了弱势方权益,又避免了无限期拖延,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